一、學生參與學科競賽、科技比賽、文體比賽等的獎勵
(獲獎項目必須經過區(qū)教體局統(tǒng)計確認為教育教學成果)
1.個人獎:我校學生參加各級教育、體育、科協(xié)等部門組織的競賽,按獲獎學生人數等級給輔導教師獎勵,其標準如下:
2.團體獎:我校學生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、體育局、團委組織的各類文體比賽,設團體獎的,給予輔導教師獎勵,其標準如下:
3.個人獎和團體獎不重復計算。獲得團體獎按團體獎計算。未獲得團體獎的輔導老師獎勵以學生個人獎項計算。
二、論文、論著、課件、案例、課例等評選獎勵
1.我校教師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專項學術委員會評獎獲獎的獎勵,以篇計,同篇論文、論著、課件、案例、課例按最高級別計算,其標準如下:
2.我校教師在市級(含市級)以上報刊、雜志上發(fā)表的有關教育教學方面的文章(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報刊、雜志),以篇計,其標準如下:
三、教師參與教學比賽的獎勵
我校教師在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學評比活動中獲獎,其標準如下:
(我校教師在綜合類文體活動獲獎按教學評比活動獲獎減半執(zhí)行)
四、我校教職工個人或集體榮獲“先進”“優(yōu)秀”等稱號的獎勵。
1.在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評選活動中,獲“先進教研組”、“文明辦公室”等稱號的集體,學校按人數給予相應獎勵,其標準如下:區(qū)級/50元/人、市級/100元/人、省級/200元/人。
2.在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評選活動中,獲“先進團組織”、“先進班集體”等稱號的,給予班主任或相關人員獎勵,其標準如下:區(qū)級/100元、市級/200元、省級/300元。
3.教職工被評為優(yōu)秀班主任、先進教育工作者、優(yōu)秀教師、優(yōu)秀黨員、優(yōu)秀團干(員)、三八紅旗手(勞動模范)、先進個人等稱號的,獎勵給個人,其標準如下:國家級/600元、省級/400元、市級/200元、區(qū)級/100元。
4.特別說明:我校教師個人或集體獲獎后,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已頒發(fā)獎金不重復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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