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校長負責召開校務工作會議。校務工作會議由教導主任、副教導主任、總務主任、教研組長參加,必要時少先隊輔導員、會計、教研副組長通知列席。
2、校務會議每半月召開一次。
3、學校的重大事情,必須經過校務會議通過,并作出決定。
4、校務會議制定通過學校的各種制度并監(jiān)督各部門認真執(zhí)行。
5、教導處、總務處負責向校務會議報告具體工作情況以及各種制度的執(zhí)行情況。
6、定期審查各教研組的工作計劃執(zhí)行情況以及各項活動的開展情況。
7、審查教導處和總務處的工作總結和各教研組的工作總結。
8、及時總結,通報學校各種情況,掌握教育教學動態(tài),提出改進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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